乌直党发(2008)11号
转发中组部《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“特殊党费”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旗直(驻旗)各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的要求,现将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“特殊党费”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传[2008]24号)文件转发给你们,请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党员,认真贯彻落实。
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,建立党员自愿交纳“特殊党费”情况报告制度,如有党员交纳“特殊党费”要责成专人填写《党员自愿交纳“特殊党费”支援抗震救灾情况登记表》,及时上报旗直机关党委,联系人:苏才旺,联系电话:3212659。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“特殊党费”的,由中央组织部向本人出具“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党费收据》”;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“特殊党费”的,由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向本人出具“内蒙古党委组织部《党费收据》”;党员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下“特殊党费”的,由市、旗委组织部或旗直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,向本人出具《党费收据》。同时要总结在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和先进事迹,及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旗直机关党委。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和优势,加大宣传报道力度,全力以赴支援抗震救灾工作。
中共乌拉特前旗直属机关委员会
2008年5月27日
中共中央组织部明传电报
组电明字[2008]24号
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“特殊党费”
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,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,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,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(党委)、部分高等学校党委,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:
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,全国广大党员心系灾区,发扬“一方有难、八方支援”的精神,纷纷为受灾地区捐款、捐物。近日,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反映,部分党员希望通过交纳大额党费的形式捐款,请中央组织部转交地震灾区,用于抗震救灾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,我部决定,尊重和鼓励党员通过党组织表达支援灾区的心愿,接受党员以党费捐款,作为“特殊党费”转送地震灾区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鉴于抗震救灾工作时间极为紧迫,根据党费工作有关规定,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,地方的可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;在京机关单位、中管企业的,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,通过中央直属机关工委、中央国家机关工委、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交中央组织部,也可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后直接交中央组织部代转。
2、交纳用于抗震救灾的“特殊党费”,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,也可直接送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户名:中共中央组织部,账号:0200003309089057668,开户行:工行北京长安支行。同时注明党员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。中央组织部收到款项后即向本人出具“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党费收据》”,交由有关党组织转本人。
3、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下“特殊党费”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,请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。
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党组织,公开发布。
联系电话:010-58586789,58588892
传真电话:010-58586892
中央组织部办公厅
2008年5月18日
附件:党员自愿交纳“特殊党费”支援抗震救灾情况登记表(点击下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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